(2015)会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农民。被执行人宋某某,男,农民。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我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给申请执行人腾退位于会宁县甘沟驿镇钟岔村仁湾社住宅1处,向申请执行人交付“金杯”牌农用三轮车1辆、“海信”牌21英寸电视机1台、“金帅”牌洗衣机1台、羊26只(其中大羊20只,小羊6只)、玉米1000斤、清油50斤。2015年5月18日被执行人主动腾退了位于会宁县甘沟驿镇钟岔村仁湾社住宅1处,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了羊26只(其中大羊20只,小羊6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大羊1只折价1000元,另加现金1000元,共计2000元折抵申请执行人的“金杯”牌三轮车1辆,并当场完成交付。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了“海信”牌21英寸电视机1台、“金帅”牌洗衣机1台、玉米1000斤、清油50斤,并主动承担执行费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锦辉审判员 李庚武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永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