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文棋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棋,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莆行初字第47号原告黄文棋,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法定代表人杨朝东,区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锦滨,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原告黄文棋不服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棋,被告荔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锦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棋诉称,其有位于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村4组44号的房屋,被告荔城区人民政府在未与原告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被强制拆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荔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因违法强制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计773197元,同时应安置给原告建筑面积为444.24㎡的安置套房。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辩称:1、被告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0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11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10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莆政土(2011)5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莆政综(2011)8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莆国土资综(2011)292号)等文件依法征收了原告的土地,已履行征收土地的相关法定程序,土地征收程序和实体均合法。2、被告于2011年8月依法征迁了原告的房屋,但原告直到2015年3月13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16日与原告的前妻黄秀莺及子女XX历、黄任华达成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次日,原告即知道其前妻及子女与被告签订协议的事实。2012年6月18日原告黄文棋与前妻黄秀莺在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2)荔民初字第2409号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本案诉争并已被征迁的房屋双方约定另行协商解决。2015年3月13日原告黄文棋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显然原告黄文棋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对于征迁原告黄文棋的房屋,原告黄文棋本人对被告荔城区人民政府安置给其家庭成员共有的五套套房等并无异议,而是对家庭成员内部分配安置房上存在异议,对此异议,依照原告黄文棋与前妻黄秀莺离婚调解书中约定的另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对夫妻关系期间的共有财产无法达成协议,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予以解决。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文棋对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金发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人民陪审员 李竽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立群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