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5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司斯与曹宏军、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182号原告司斯。委托代理人祁二梅、吉晨辉,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宏军。委托代理人雷海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梅。委托代理人雷海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司斯与被告曹宏军、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均为新田小区业主,并相互为邻居。2013年9月18日,被告曹宏军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为原告出示借条一张,口头承诺三天之内还款,直至2013年10月,被告向原告还款8万元,下欠42万元至今未付,现诉请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2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0月8日的借款利息共21000元及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辩称:2013年9月5日,原告将50万元交给XX做华县蔬菜大棚项目,因XX是其介绍给原告的,又因XX收钱后一直承诺为原告打一收条,但一直未打该收条,原告一直找不到XX,在给钱十多天后,原告要求他为其出示借条,并称XX打借条后再将自己所打借条收回,在此情况下,其被逼无奈只好为原告打下50万元的借条,实际上自己并未拿钱,原告与自己之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且自己报案后华县公安局已开始调查此案,不同意偿还借款、承担利息。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共同居住在长安区新田小区,原、被告相邻而居,并从此相识。2013年8月,原、被告谈及欲在陕西省华县合作搞蔬菜大棚项目,同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曹宏军一同前往华县,前去商谈的人员原告均不认识,被告曹宏军有同学参与此事,经被告介绍,原告与被告于当日将原告所有50万元现金交于被告朋友XX,XX虽称为原告打条,但当场并未打任何收款条据。十几天后,原告找不到XX,随找到被告曹宏军,要求其为她出示借条,因收款人系曹宏军介绍,并称事后打条,曹宏军随为原告打一“借条”,内容为:今借司斯人民币现金500000元,并署名曹宏军,打条日期为2013年9月18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并为此发生纠纷,被告又在此后为原告还款8万元,原告索不回借款,遂起诉本院,要求被告清偿借款并承担借款利息。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曹宏军于2013年9月18日所打“借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且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常住人口信息2张,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被告李艳名下有汽车两部,并证明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3、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一份,证明原告找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不还,应承担催告后的利息。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仅为工程介绍人,自己未收款,且该款也非自己占有使用,借条是在原告威逼情况下所打,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义务。但被告对自己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审理中,被告又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提出自己在华县公安局报案,该局对本案正在调查中,本院办案人员曾三次去华县公安局进行调查,该局虽受理了原告的报案,但至今并未立案,且无材料证明本案应中止的事由。庭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双方曾一起去华县商谈承接大棚蔬菜工程,原告经被告介绍双方一起将原告所有50万元人民币交于被告朋友,但被告朋友并未出示条据,不能确定该款与原、被告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后原告找不到收款人即找被告要求为其出示借条,被告为原告打下“借条”,原告与被告曹宏军之间即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曹宏军系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对所打条据所形成之法律上的后果有所认识,且其所称原告威胁的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故其对所打条据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为原告打条据后即形成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收钱之人所收款即形成与被告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被告所欠借款,双方有连带清偿之义务,但所打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2000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之请求。案件受理费7905元,原告承担305元,两被告承担7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琳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