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重庆龙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34号原告重庆龙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27号10-4,组织机构代码67102635。法定代表人唐龙跃,重庆龙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凤霞,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明,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34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3989-0。法定代表人杨久明,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昌满,男,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组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龙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交纳398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重庆龙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