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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6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宏与王宏、陈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宏,陈敏,陈木兴,戴丽娟,章旭兵,赵丽琴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620-2号原告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小华。被告王宏。被告陈敏。被告陈木兴。被告戴丽娟。被告章旭兵。被告赵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宏、陈敏、陈木兴、戴丽娟、章旭兵、赵丽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11.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11.5元,由原告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