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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侯仰芝与仪洪仓、阳光保险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仰芝,仪洪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侯仰芝,农民。被告仪洪仓,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仰芝与被告仪洪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仰芝,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仪洪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仰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仰芝撤回对被告仪洪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侯仰芝承担。审 判 长  王丹华审 判 员  孟凡惠人民陪审员  杨素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珉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