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谭日勇与深圳市盛荣鑫科技有限公司,向泽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被执行人向泽,户籍地址:四川省通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263.45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泽的银行存款9313.45元(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宏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