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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刑减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俊洲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俊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600号罪犯陈俊洲,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未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俊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7日止),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24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7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2013年10月25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3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俊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陈俊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俊洲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