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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无业。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某去向不明,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某某的确切去向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劳务费20800元、利息4618.34元、诉讼费290元,合计25708.34元,暂无法得以执行,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孙某某的去向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蔡国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