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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法执字第4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许世飞与山东阳春羊奶乳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世飞,山东阳春羊奶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400-2号申请执行人许世飞,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山东阳春羊奶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安路169号。法定代表人董玉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许世飞与被执行人山东阳春羊奶乳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坊法执字第400-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山东阳春羊奶乳业有限公司在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18895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许世飞已申请本院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阳春羊奶乳业有限公司在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32万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