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朱继东与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朱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朱继东。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继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上述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权利人,其不是本案适格的申请执行主体,其申请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宣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