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民一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平与被告綦洪富、公主岭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新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永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平,綦洪富,吉林省永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新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一初字第1174号原告李晓平,男,吉林省人。委托代理人陈文龙,系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綦洪富,男,吉林省人。被告吉林省永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公主岭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新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5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顾璟玥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