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胡水滚与方清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水滚,方清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胡水滚。被告:方清泰。原告胡水滚诉被告方清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茂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水滚、被告方清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水滚诉称:2012年7月份,被告承揽德安双辉电子公司一期工程,将混凝土浇灌施工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并于2012年7月2日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双方于2013年1月1日进行了结算,总工程款43400元,被告已付23400元,尚欠2万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方清泰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方清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胡水滚工程款2万元整。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方清泰承担,该款于给付工程款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茂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