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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5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谢续祥,梁永慈与黄惜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续祥,梁永慈,黄惜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016号原告谢续祥,男,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明乔,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永慈,女,194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明乔,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惜凤,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续祥、梁永慈诉被告黄惜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续祥、梁永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续祥、梁永慈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惜凤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续祥、梁永慈撤回对被告黄惜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续祥、梁永慈承担。审判员  黄用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泰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