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5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谢续祥,梁永慈与黄惜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续祥,梁永慈,黄惜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016号原告谢续祥,男,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明乔,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永慈,女,194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明乔,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惜凤,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续祥、梁永慈诉被告黄惜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续祥、梁永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续祥、梁永慈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惜凤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续祥、梁永慈撤回对被告黄惜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续祥、梁永慈承担。审判员 黄用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泰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