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守增与山东环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环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守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环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菏泽市环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磊,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增。委托代理人XX,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明巧,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环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重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环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已与被上诉人王守增达成和解,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环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环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上诉人山东环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宗光审 判 员 吕学东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焕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