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南京悦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征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43号原告:南京悦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20134-8。法定代表人:姚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玲,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征,男,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赵雪华,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悦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宋征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怀远县鲍集中学食堂承包合同书》签订地、履行地均在怀远县包集镇,故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履行地不在蚌埠市蚌山区辖区范围内,且被告户籍地在怀远县包集镇街道3组126号,也不在蚌埠市蚌山区辖区范围内,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宋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阚文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