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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满记(重庆)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全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记(重庆)置业代理有限公司,陈俊全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150号原告满记(重庆)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附60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8923-3。法定代表人陈旭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简兰,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全,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满记(重庆)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记置业公司)与被告陈俊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满记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简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俊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记置业公司诉称:原被告及第三人陶思文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陶思文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满记置业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被告陈俊全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72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现起诉来院,要求法院判决:一、被告陈俊全支付中介服务费72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7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俊全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陶思文与陈俊全在满记置业公司的经纪中介下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陶思文将重庆市江北区山水景园X号X-X的房屋出售给陈俊全,售价为24万元。该合同第五条约定:基于经纪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居间业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天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中介服务费,其中,卖方应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中介服务费7200元,逾期支付的,需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每日按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中介服务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到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如期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手续,陈俊全也没有如期支付中间服务费。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证据材料在卷证明,并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陶思文与陈俊全在满记置业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陈俊全应当在签订该买卖合同的当日向经纪方满记置业公司支付居间费7200元,现其逾期未付则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诉请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俊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满记(重庆)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7200元,并以7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直至前述款项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陈俊全负担,此款已经由原告满记(重庆)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垫付,被告陈俊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该850元直接支付给满记(重庆)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王庆审 判 员  毕毅人民陪审员  郭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