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中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468号原告:浙江中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白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建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骜。(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77号。法定代表人:俞建明,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中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5年5月20日,原告浙江中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6元,减半收取5418元,保全费3970元,合计9388元,由原告浙江中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 明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余佳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