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滕胜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滕胜忠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136号原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琨、张晓琴,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胜忠,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滕胜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20元,减半收取100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跃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