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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林人格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林,LUTZABE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0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林,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LUTZABE(鲁伊兹阿贝),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林因与被申请人LUTZABE(鲁伊兹阿贝)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3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林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隐瞒已婚事实,与申请人发展恋爱关系,致使申请人名誉、工作、生活遭受损失,精神抑郁。被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及社会公德。(一)一审法官对被申请人隐瞒已婚的事实未做任何调查,任由被申请人当庭辩称其是“在德国有家室,在中国是单身”,认定本案为感情纠纷,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二审法官对被申请人隐瞒已婚事实与申请人发展恋爱关系的过程做了相关的调查,得出“无从认定鲁伊兹阿贝在主观上存在恶意隐瞒,谎诱结婚的侵权构成要件”的结论。“在德国有家室,在中国是单身”,说出了被申请人隐藏很深的肺腑之言,这也解释了他以单身身份骗奸单身女性的手段如何卑劣无耻。至于“谎诱结婚”的侵权构成要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第2项至第5项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清晰明了的讨论了今后一起生活的可能性,申请人的证人也证实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期待一起生活的误导邮件后,一直忙于找房子,期待两人开始一段合法恋爱并最终走向婚姻的新生活。很遗憾,法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没有采信。(三)二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坚持道德底线发自良心的强烈谴责,申请人在感激之余也有疑惑,在法院承认被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在与申请人交往之初确实未告知其婚姻状况并与申请人发生性关系,这仅仅是不道德行为吗,这不正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及“过失责任原则”吗。(四)法院认定申请人提供的医院诊断“抑郁状况休息一个月”、申请人遭受的“轻微伤”及工作损失,严重影响生活等侵权后果与本案毫无因果关系,对申请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还判决申请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为首例涉外人格权下性权利纠纷判令外国已婚男无需道歉、无需赔偿的案件,申请人作为一名受害女性,感受到中国法律给予的“权利及尊严”是何等卑微。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林提供的电子邮件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鲁伊兹阿贝交往发生性关系之前,鲁伊兹阿贝恶意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并明确告知王林其处于未婚状态,承诺结婚诱使王林与其发生性关系。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王林在与鲁伊兹阿贝交往之初,其对于鲁伊兹阿贝的婚姻状态进行了积极和防御性的了解。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鲁伊兹阿贝的行为构成对王林以性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的侵害。综上,王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杨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