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本昌、俞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本昌,俞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73号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吴本昌。被告:俞明。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本昌、俞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柳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玮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