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文超诉平昌县农顺种植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超,平昌县农顺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文超。被告:平昌县农顺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平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超诉平昌县农顺种植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昌县农顺种植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文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文超承担。审判员 沈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冰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