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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某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王某甲。原告张某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德东,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张某某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张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书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