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某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王某甲。原告张某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德东,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张某某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张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书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