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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周如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如见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376号罪犯周如见,男。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怀鹤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如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1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周如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如见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9.7分,无违规记录。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如见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如见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向松柏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