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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509号原告应某某。被告卜某某。原告应某某与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某某、被告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某某诉称,双方恋爱及婚初关系尚可。自2010年起,被告卜某某多次参与赌博,输了很多钱,还借高利贷归还赌债。经原告多次劝告,被告屡教不改,造成双方矛盾。2014年5月,原告应某某曾诉讼要求离婚,但未获法院支持。现原告应某某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诉讼要求与被告卜某某离婚。被告卜某某辩称,被告已改掉了赌博恶习,真心希望与原告应某某和好。现考虑双方仍有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应某某与被告卜某某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3月登记结婚,1993年8月生育一女,名卜文静,现已独立生活。恋爱和婚姻初期,双方关系较好。近来,因被告卜某某多次参与赌博输钱,引发原、被告夫妻矛盾。为此,原告应某某于2014年5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获法院支持。现原告应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卜某某离婚。审理中,因被告卜某某坚持不同意离婚,致本院调解不成。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原告应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资料和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依靠夫妻感情予以维系。原告应某某与被告卜某某系自主婚姻,且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双方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虽因被告卜某某参与赌博,造成家庭经济恶化,夫妻产生矛盾,但被告卜某某现已改正,原告应某某理应珍惜双方多年夫妻感情,维护家庭稳定。经审查,原告应某某并无足够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事实,故对于原告应某某要求与被告卜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仍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应某某要求与被告卜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旖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