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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戴浩与罗志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浩,罗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戴浩,被执行人:罗志权,本院在执行戴浩申请执行罗志权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沒有足够执行的金额,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之妻肖艳有-辆汽车,本院已经查封。由于将执行该汽车需采取扣押、拍卖措施,拍卖程序及完成执行期日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