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叶文元与黄新春、黄火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文元,黄新春,黄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安执字第2222号申请执行人叶文元,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新春,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火星,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文元与被执行人黄新春、黄火星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2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文元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新春、黄火星支付欠款8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2年6月15日起、20000元自2012年7月14日起、40000元自2012年9月21日起,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代垫受理费9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新春、黄火星在银行查无存款,已对被执行人黄新春的房屋予以查封,申���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