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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何XX与承德XXX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58号申请行人何XX(系北京X**业主),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承德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XX,经理。本院在执行何XX诉承德XXX有限公司(2014)通民(商)初字第13287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承德XXX有限公司在北京地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3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光代理审判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张金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国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