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东莞市新潮娱乐有限公司寮步分公司、东莞市新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东莞市新潮娱乐有限公司,东莞市新潮娱乐有限公司寮步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台北市人,身份证号码:UXXX。委托代理人张有楷,系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奕,系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东莞市新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X四楼。法定代表人许权森。被告东莞市新潮娱乐有限公司寮步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X1号。法定代表人许权森。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加放,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余前远,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佳修诉被告东莞市新潮娱乐有限公司、东莞市新潮娱乐有限公司寮步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新潮娱乐有限公司、东莞市新潮娱乐有限公司寮步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69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审 判 长 朱丽斯代理审判员 石贞贞人民陪审员 叶国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翁炜桐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