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骏开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骏开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姜连发,谷瑞亮,王良,于所庄,王双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28-6号。法定代表人王伟丽,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骏开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上店村工业区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姜连发,董事长。被执行人姜连发,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谷瑞亮,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良,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于所庄,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双武,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骏开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姜连发、谷瑞亮、王良、于所庄、王双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昌民(商)初第08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于所庄部分存款,已查封被执行人于所庄、谷瑞亮名下房产各一套,待处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昌执字第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吴全会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亚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