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少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奚振清,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某。委托代理人浦兆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奚振清,被告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浦兆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王某乙。由于仓促结婚,缺乏了解,双方在性格、兴趣、习惯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且被告有暴力倾向,加上彼此缺乏沟通,双方在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隐瞒婚前有一个15岁的非婚生子,当原告亲戚知道此事后被告对原告采取威胁、暴力等极端手段,逼迫原告接受即成事实。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贵院于2014年6月24日判决不准离婚。半年来双方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被告燕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同时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0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王某乙。婚后原告认为被告有暴力倾向,并且双方难以沟通,被告则认为其没有暴力倾向,双方还有感情。原告曾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感情并无好转,原告再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另查明,原告在太仓敬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3000元,被告自述在福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5000元。目前女儿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信息、居民身份证、(2014)太少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法院准予离婚的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但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夫妻关系,故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丧失和好的可能性。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本院作出如下认定:一、关于子女抚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本院确定原、被告之女由原告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综合考虑子女的需要、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及本地的生活水平,本院确定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女18周岁止。二、关于财产分割,本院作如下认定:1、被告认为被告的工资均交给了原告,并且被告家给了36000元在原告处;对此原告认为现在没有存款。本院依据被告的申请查询了原告账户存款情况,至2015年3月16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为3.63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为2053.82元,合计存款为2057.45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2、被告认为其收集的古董均在原告处,要求原告予以归还;原告认为被告的古董由被告自己收藏,原告不清楚。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3、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0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燕某离婚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王燕琳(2011年9月20日出生)自2015年6月起由原告王某甲抚养至18周岁止,被告燕某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于每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三、原告王某甲支付被告燕某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