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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知)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邱勇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强生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知)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勇,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许丽。原审第三人强生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新布伦斯威克市强生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杰克·D.费尔德曼,助理秘书。委托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邱勇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8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邱勇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勇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邱勇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邱勇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甄珂代理审判员  钟 鸣代理审判员  袁相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亓 蕾书 记 员  刘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