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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德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德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天津市德昊物业服��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美丽新都小区1-901。法定代表人董艳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作芸,职员。被告孙伟。原告天津市德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天津市德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德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德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丕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