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9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十二分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993-1号原告杨志强。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十二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2号城市印象A单元A-1101号、1102号。负责人:张胜林。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被告张胜林(曾用名:张盛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强诉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十二分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胜林(曾用名:张盛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十二分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胜林(曾用名:张盛林)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金湖路52号广建小区3栋2单元0601号房为其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杨志强名下位于南宁市金湖路52号广建小区3栋2单元0601号房。2、查封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十二分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胜林(曾用名:张盛林)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