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姜新财犯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张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姜凡、蔡某等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李云利、夏某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新财,姜凡,张某,王某,蔡某,李云利,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