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双城市农村信用社与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双城市治国街一委,法定代表人赫广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立凯,该联社营业部主任。被执行人张洪坤,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乐群中学教师,现住双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城市人民法院(2014)双商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洪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商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长春审判员 陈连娣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洪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