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元利、成都市远利渔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瑞通路220号。法定代表人郑凯。被执行人杨元利,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成都市远利渔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双流县白家镇川大路二段273号。法定代表人杨元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元利、成都市远利渔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元利所有的车牌号为川**的车辆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杨元利所有的车牌号为川**的车辆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杨元利所有的车牌号为川**的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