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龙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龙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原告李某某发出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5月19日下午3时开庭,但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月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