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一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00767号原告杜某某,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减半收取6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