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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陆燕与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燕,储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024号原告:陆燕,女,汉族,1967年3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郑继能,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红(实习)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慧,女,汉族,1986年11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燕与被告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燕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燕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陆燕负担。审判员  张怡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