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亚飞与黄芝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飞,黄芝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207号原告张亚飞。被告黄芝雅。原告张亚飞与被告黄芝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张亚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叶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阮亭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