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罗法苹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陈伟俊、陈可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陈伟俊,陈可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苹民初字第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罗城镇泷洲南路**号。负责人何棋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焜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职员。被告陈伟俊,男,成年,汉族,罗定市人。被告陈可昌,男,成年,汉族,罗定市人。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诉被告陈伟俊、陈可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原告逾期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乃文代理审判员  许 刚人民陪审员  张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越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