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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朱明胜与申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朱明胜,男。被执行人蒋小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明胜与被执行人蒋小平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明胜依据(2010)浏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第二项的内容为小孩朱丹妮由朱明胜抚养至独立生活,蒋小平从2010年5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限每半年支付到期费用。2014年12月31日,申请人朱明胜申请要求蒋小平支付2010年10月起至2014年12月止的小孩抚养费1020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蒋小平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蒋小平陈述:按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应该支付的抚养费已直接给付小孩朱丹妮,朱丹妮也认可抚养费已经足额支付的事实。经本院查实,朱丹妮现已年满16周岁,可以进行与她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可以认定被执行人蒋小平已经按照(2010)浏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到期义务履行完毕。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执字第2551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李 维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维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