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秀红郑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秀红,郑乾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449号原告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培邻,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蔚芜,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秀红,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郑乾,男,199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秀红、郑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嘉钦审 判 员 蔡景艳人民陪审员 蔡华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英材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