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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辉松诉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马辉松,男,生于1963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现租住巴中市巴州区后河桥。委托代理人:李永洪,巴中市巴州区梁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松,巴中市巴州区梁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应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伟(曾用名杨立伟),男,生于1990年,彝族,大学文化,系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巴中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熊彬,系该局局长。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余燎,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辉松诉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漏列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辉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辉松负担。审 判 长  曾晓芳人民陪审员  张清华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知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