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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爱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爱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苏忠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淑晶,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丽娟,女,系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周爱玉,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爱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百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旖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