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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高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高民初字第43号原告:李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牟维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萌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