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高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高民初字第43号原告:李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牟维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萌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