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庆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姚绍良与陈荣贵、鲍海燕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绍良,陈荣贵,鲍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保字第12号申请人姚绍良,经商。被申请人陈荣贵,经商。被申请人鲍海燕,经商。申请人姚绍良与被申请人陈荣贵、鲍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荣贵、鲍海燕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蔚蓝水岸30幢1802室房产(价值人民币65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荣贵、鲍海燕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蔚蓝水岸30幢1802室房产(价值人民币6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