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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学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学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前 郭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与 被 告 宋 学 志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宋学志本院在审理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学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结清贷款本息,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杨秋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