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道清与张剑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道清,张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周道清,女,1967年6月14日出生,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张剑,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职业不详。周道清与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京方正执字第48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道清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剑按照执行证书给付294275.9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剑未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业路2号院7号楼1705号居住,目前下落不明。经本院到车辆管理机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剑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到房屋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剑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中心规划区B09-25#住宅17层1单元1705号(合同号:Y987666),本院已将上述房屋档案予以轮候查封。现申请人周道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剑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周道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剑的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4275.90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3)京方正执字第487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周道清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张剑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代理审判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凡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